國際航線中英文航海輪機日志車鐘記錄簿計劃垃圾油類雷達GMD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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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日志(中文版)
中國海事局監制
正版
規格:長40cm*寬30cm
單位:本
內頁:共 100頁
底部帶漆封一般適用于500總噸以上船舶。國際國內航線均可試用。
記錄事件
航海日志是船舶必備的重要法定文件,也是港口主管當局對進出港口的船舶實施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其記載事項一般包括:
(1)船舶情況。如船名、船籍港、船舶噸位、船長和船舶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船員姓名和職務、船舶載重線位置等;
(2)船舶航行情況,如開航港、開航日期、船舶裝載吃水、貨物旅客裝載情況、航向、航速、船舶位置、海上氣候、燃料消耗、到達港和到達日期等;
(3)航行中發生的各種事件。如:變更航程、中止航次、遭遇海難或其他危險、發生船舶碰撞、救助遇難船舶或人命、船上發生的出生或死亡事件、對應變部署、救生設備和消防設備的檢查、操艇訓練、消防演習以及船舶發生的其他重要事件。航海日志應由船長或其他指定人員填寫,并妥善加以保管。航海日志反映了船舶航行的實際情況,是分析和總結航海經驗、判斷和處理海損事故的重要依據。
航海日志亦稱“航行日志”。記載船舶在航行和停泊過程中主要情況的載體文件。由值班駕駛員按時登記。記載事項包括航向、航速、航位、氣象、潮流、海面和航道情況、燃料消耗、旅客上下、貨物裝卸以及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時所發生的重大事件等。航海日志是船舶日常工作的記錄,檢查船員值班責任的依據,也是處理海事時所必須引用、且能在法律上起作用的原始資料。
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三十七條 船長應當將船上發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記入航海日志,并在兩名證人的參加下制作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應當附有死者遺物清單。死者有遺囑的,船長應當予以證明。死亡證明書和遺囑由船長負責保管,并送交家屬或者有關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三十八條 船舶發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員和財產的安全時,船長應當組織船員和其他在船人員盡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沒、毀滅不可避免的情況下,船長可以作出棄船決定;但是,除緊急情況外,應當報經船舶所有人同意。棄船時,船長必須采取一切措拖,首先組織旅客安全離船,然后安排船員離船,船長應當最后離船。在離船前,船長應當指揮船員盡力搶救航海日志、機艙日志、油類記錄簿、無線電臺日志、本航次使用過的海圖和文件,以及貴重物品、郵件和現金。
郭敬明在主編《i5land島》系列書時,將“航行日志”設為書中一個互相調侃的欄目。別富新意。
歐足聯2004年在葡萄牙共和國舉行的歐錦賽(歐洲杯)的比賽用球也叫航海日志足球。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十二條 下列各項海事請求具有船舶優先權:
(一)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
(二)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三)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費的繳付請求;
(四)海難救助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
(五)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
載運2000噸以上的散裝貨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證書,證明已經進行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具有相應的財務保證的,對其造成的油污損害的賠償請求,不屬于前款第(五)項規定的范圍。
從嚴格意義上講,Log (ship’s log) 航海日志。船舶隨行的記錄簿,所有與航行有關的重要事件應由有權的船上官員記錄。船上的日志可能不只一份,包括船長日志(“official” log)、輪機艙日志(engine room log)、船舶報房日志(radio log)、日志草本(“rough” log)等等,甚至包括油類記錄(oil record book)、船員名冊(crew list)。在海事爭端中有時日志可以作為初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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