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技術規則修正案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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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73年防污公約生效時,IMO對控制船舶空氣(尤其是排氣中的有毒氣體)污染的議題進行了討論。然而,有關空氣污染的規則當時未納入公約。
20世紀80年代中期,國際海事組織MEPC開始致力于審議與附則I中排放要求相關的燃油質量問題和討論空氣污染議題。隨后,簽署了減少硫排放物的防污公 約議定書(1985)、控制氮氧化物排放議定書(1988)、控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議定書(1991)和進一步減少硫排放物議定書(1994)。
1988年,挪威遞交了關于空氣污染問題的文書,MEPC同意將該議題納入工作日程。文書中提到:預計船舶硫排放物為每年450~650萬噸,約占全球全 部硫排放的4%。在開放海域,排放物擴散不至引發環境問題,但是在某些航線(包括英吉利海峽、南中國海、馬六甲海峽)造成了環境污染。船舶氮氧化物排放物 約為每年500萬噸,約占全球全部氮氧化物排放的7%。氮氧化物排放引起了包括酸雨等地區性環境問題。
1991年, MEPC討論批準了防止船舶空氣污染A.719(17) 決議。
2005年5月19日,MARPOL 73/78 1997年議定書生效,該議定書包含了一個新的附則––附則VI。
MARPOL附則VI設定了船上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制,并禁止蓄意排放破壞臭氧層物質。該附則設定了一個4.5% m/m的全球燃油硫含量上限,并呼吁IMO監控世界范圍內的平均燃油硫含量。
在2005年7月召開的第53屆會議上,MEPC就審議附則VI和NOx技術規則達成一致,考慮到當時的技術可行性和進一步降低排放的需要,決定修訂該規則。MEPC指派散裝液體和氣體分委會(BLG)2007年以前進行審議。
在2006年10月的MEPC第55屆會議上,就下列有關空氣污染的議題達成了一致:八個與MARPOL 附則 VI、NOx技術規則及相關指導執行和實施的說明;便利統一實施和港口國監督硫排放控制區域(SECA)符合證明的標準形式。
在2008年4月的MEPC第57屆會議上,通過了減少船上有害氣體MARPOL 附則 VI和NOx技術規則的修正案。2008年10月,該修正案獲得批準,并將于2010年7月1日生效。附則 VI的主要變化
MARPOL 附則 VI自2005年5月生效以來,以獲約占世界商船總噸位81.88 %的53個國家批準。
本次附則 VI修正案慮及SOx、NOx和顆粒其中一種或全部三種排放物排放控制區域的確定原則。經修訂的NOx技術規則增加了一個新的章節,該章以現有柴油機 (2000年前建造)執行的MARPOL 附則VI NOx技術規則為基礎,包括直接測量、監控方法,現有柴油機發證程序和II級、III級柴油機測試程序。硫化物限制
在逐步降低船上硫化物排放方面,MARPOL附則VI修正案的主要變化是:首先,全球硫化物排放上限從現在的4.50%降到2012年的3.50%。然 后,到2020年逐步降到0.50 %,視2018年前完成的科學性評估而定。到2010年7月1日,硫排放控制區域的限制將從現在的1.50 %降到1.00%,并于2015年降到0.10 %。。2010年7月1日,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附則VI和氮氧化物(NOx)技術規則修正案正式生效,標志著航運界和國際海事組織(IMO)在解決環境訴求問題上的努力又向前推進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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