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ppm艙底水報警裝置新的規范要求,15ppm船舶油污水分離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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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ppm艙底水分離器產品,如需要幫助請致電13337982885根據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及國際海事組織公約關于本委員會所規定的IMO.MEPC107(49)決議所取決定的一種船用艙底水的分離器。(一)
YWC系列15ppm艙底水分離器(又名15ppm船用油水分離器)是根據國際海事組織IMO MEPC 107(49)準則的要求而開發設計的環保產品,出水含油量≤15ppm。此裝置正屬于海上環境保護高端技術產品,可對船舶上含各種燃料油、密度極高的殘 余渣油以及由氧化鐵、表面活性劑等配置的乳化液混合物艙底水進行有效處理。
(專利號Patent NO. ZL 2007 2 0034686.1)
YWC系列15ppm艙底水分離器(又名15ppm船用油水分離器)已于2007年7月獲得中國船級社型式認可證書和IMO認可通報,于2008年12月通過(GL)EC型式認可 ,獲得EC型式認可證書,目前正在申請USCG認證,預計將于2009年初獲得USCG證書。
YWC系列15ppm艙底水分離器(又名15ppm船用油水分離器)處理范圍從0.25立方米每小時至5立方米每小時,共計九個規格型號,最小的YWC-0.25可以配置于1000噸以下的船舶,最大的YWC-5.00可以配置于30萬噸以上的大型船舶,除適用于船用艙底油污水處理外,還可用于港口、碼頭、工礦企業的油污水處理,其排放標準完全符合我國環保部門的有關要求。
型號type YWC-0.25 YWC-0.50 YWC-1.00 YWC-1.50 YWC-2.00 YWC-2.50 YWC-3.00 YWC-4.00 YWC-5.00 額定/最大
處理量m3/h0.25/0.31 0.5/0.62 1.0/1.25 1.5/1.87 2/2.25 2.5/3.12 3/3.75 4.0/5.0 5/6.25 泵電機功率kw 0.75 1.10 1.10 1.10 2.20 2.20 3.0 3.0 3.75 電加熱器功率kw 1 3 可選
option可選
option可選
option--- --- --- 10 蒸汽加熱器
m2/kw--- --- 1/30 1.5/45 2/60 2.5/75 3/90 4/120 5/150 油份濃度計 含 含 含 含 含 含 含 含 含 裝置底座(槽鋼) #5
1000*600#6
1100*690#6
1050*1084#8
1100*1130#8
1900*1120#8
1900*1120#10
1700*1500#10
2400*1700#10
2500*2000外形高度 mm 1320 1460 1500 1660 1700 1900 2020 1820 1900 干/凈重 kg 300/450 600/800 800/860 1060/1810 1260/2260/ 1500/2800 1800/3200 2100/3900 2500/4600 適用船舶(凈載噸) 1000噸以下 1000-5000噸 5000-1萬噸 1萬-3萬噸 3萬~5萬噸 5萬~10萬噸 10萬~20萬噸 10萬~30萬噸
2003年7月18日國際海事組織(IMO)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在其第49屆會議上,以 MEPC.107(49)決議通過了《修訂的船舶機器處所艙底水防污染設備指南和技術條件》。該決議取代了國際海事組織(IMO)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 (MEPC)1992年10月30日以 MEPC.60(33)決議通過的《船舶機器處所艙底水防污染設備指南和技術條件》。
MEPC.107(49)決議適用于:
1.在2005年1月1日或以后安放龍骨或處于類似建造階段的船舶所設的裝置;
在2005年1月1日或以后安放龍骨或處于類似建造階段的船舶所設的裝置;
2.按合理可行的范圍,在2005年1月1日以前安放龍骨或處于類似建造階段的船舶于2005年1月1 日或以后所設的新裝置。
對于2005年1月1日以前安放龍骨或處于類似建造階段的船舶所安裝的艙底水防污染設備MEPC.107(49)決議通過了《修訂的船舶機器處所艙底水防污染設備指南和技術條件》第1.3.3條規定:
1.符合A.393 (X)決議通過的《關于油水分離設備和油分計國際性能和試驗技術條件的建議》,此系針對在1978年11月14日或以后安裝的防污染設備(如適用);
2.符合MEPC.60 (33)決議通過的《船舶機器處所艙底水防污染設備指南和技術條件》,此系針對在1994年4月30日或以后安裝的防污染設備(如適用);或符合本指南和技術條件的要求。
(二)
MEPC.107(49)決議通過的《修訂的船舶機器處所艙底水防污染設備指南和技術條件》修訂和增加的內容:
1.增加了船員的培訓應包括對設備的操作和保養的熟悉。
2.增加了15ppm艙底水分離器和15ppm艙底水報警裝置的常規保養應由制造廠在配套的操作和保養手冊中作出明確規定。所有的常規保養和修理均應記錄。
3.對防污染設備的定義,由15ppm艙底水分離器和15ppm艙底水報警裝置,增加了自動關停裝置。
自動關停裝置的定義為:當油份超過15ppm時自動關停裝置自動關停任何油水混合物排出舷外。
4.增加了對ppm顯示器的定義.
ppm顯示器的定義為: 15ppm艙底水報警裝置上的用數字顯示ppm值的顯示器。
15ppm艙底水報警裝置上應設有ppm 顯示器,ppm 顯示器不應受到乳狀液和/或任何一種油的影響。應無必要在船上校驗15 ppm 艙底水報警裝置,但應允許按制造廠的說明書做試驗。讀數精度應始終保持規定的限度內。
5.15ppm艙底水報警裝置的響應時間,從送到15ppm艙底水報警裝置的水樣發生變化到ppm顯示器顯示出來的響應時間由原來的20秒修改為5秒。
6.增加了15 ppm 艙底水報警裝置應記錄日期、時間和報警狀態以及15 ppm 艙底水分離器的運行狀態。
記錄裝置還應儲存數據至少18個月,并應能顯示或打印官方檢查所要求的報告書。若更換15 ppm 艙底水報警裝置,應有辦法確保所記錄的數據可留在船上使用18個月。
7.增加了為防備蓄意操控15 ppm 艙底水報警裝置,應做到以下兩點:
◇在船舶用一簡單設備進行零點漂移、讀數校對和零位復位的基本要求范圍以外,每次接觸15 ppm 艙底水報警裝置均需拆去封條;
◇15 ppm 艙底水報警裝置的結構應是每當為做清潔工作或恢復零位而使用清水時,均啟動警報。
8.15 ppm 艙底水報警裝置的精度應在IOPP 證書換證檢驗時,按制造廠說明書予以校驗。也可用已校驗的15 ppm 艙底水報警裝置進行替換。
證明上次校驗檢定日期的15 ppm艙底水報警裝置的校驗證書,應保存在船上以備檢查。精度檢定只可由制造廠或制造廠授權的人員進行。
9.在設備的安裝要求中,增加了在自動關停裝置與舷外出口閥之間再安裝一個再循環裝置,使15 ppm 艙底水設備包括15 ppm 艙底水報警裝置和自動關停裝置在內能在停止向舷外排放的情況下進行試驗。
(三)再循環裝置
MEPC.107(49)決議通過的《修訂的船舶機器處所艙底水防污染設備指南和技術條件》中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在15 ppm 艙底水設備的管路安裝中,加裝一個再循環裝置.
其修改和新增加的6.1.1條:
為以后在船上檢查起見,應按實際可行程度在盡量靠近15 ppm艙底水分離器出口的排液管垂直部分設一取樣點。應在自動關停裝置與舷外出口閥之間再安裝一個再循環裝置,使包括15 ppm 艙底水報警裝置和自動關停裝置在內的15 ppm 艙底水設備能在不會向舷外排放的情況下進行試驗。
再循環裝置的安裝應能防止在所有工作條件下出現任何饒過油水分離器的情況。
在過去原有的15 ppm 艙底水設備的管路安裝中,一般都是在15 ppm 艙底水設備與舷外出口閥之間安裝一個自動關停裝置,當15 ppm報警裝置檢測到排出的艙底水的含油量超過15PPM時,自動關停裝置(三通閥)自動停止向舷外排放而是將艙底水排放到艙底或艙底水柜。
也有部分船舶15 ppm 艙底水設備的管路安裝中,并沒有自動關停裝置,而是當15PPM報警裝置檢測到排出的艙底水的含油量超過15PPM時,自動停止艙底水泵的排放。
上述二種15 ppm 艙底水設備的管路布置的缺陷是:當船員或修理廠家進行15 ppm 艙底水設備和15 ppm報警裝置維護、檢查后需要試驗時,或在港內或錨地當驗船師、PSC官員或需要進行15 ppm 艙底水設備和15 ppm報警裝置試驗時都無法進行。一是違反了特殊區域禁止艙底水排放的國際規范要求,二是一旦15 ppm報警裝置失利、失效就很有可能使含油艙底水排放至舷外造成污染。
再循環裝置的主要作用就是為了便于船員或修理廠家進行15 ppm 艙底水設備和15 ppm報警裝置檢查試驗,便于驗船師、PSC官員的檢查。
目前各家船級社在執行再循環裝置的要求并不一致,大多數船級社并不強制要求2005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修改和安裝再循環裝置,但也有部分船級社(如CCS)是強制要求執行。
(四)
2008年2月,某輪在國內某港口接受PSC檢查時,PSC官員認為該輪艙底水分離器(即油水分離器)的15PPM報警裝置不符合國際海事組織(IMO)的MEPC.107(49)決議,給該輪開出缺陷,要求開航前解決。
該輪是1982年出廠的26年的老齡船,該輪原有的艙底水分離器和15PPM報警裝置都是按國際海事組織的MEPC.60(33)決議配置。2006年 12月,該輪15PPM報警裝置換新時還是換的與原有相同的符合MEPC.60(33)決議的15PPM報警裝置,當時的大車在15PPM報警裝置的說明 書的頁面上記下了換新時間。
根據PSC官員的解釋,他們認為無論是新造船舶還是現有船舶,2005年1月1日以后再新安裝上船的艙底水分離器和15PPM報警裝置就必須符合MEPC.107(49)決議的要求。
為了保證該輪能夠按時開航,我們立即提供一個新的、符合MEPC.107(49)決議要求的、并具有形式認可證書、產品證書的15PPM報警裝置,并安排 專業廠家上船進行換新和調試、并按照PSC官員的要求和常規的做法安排CCS船級社的驗船師進行現場檢驗,才在開航前消除了缺陷,保證了該輪按時離開國 內。
(五)
執行MEPC.107(49)決議和《修訂的船舶機器處所艙底水防污染設備指南和技術條件》的主要注意事項:
1.無論是現有船舶還是2005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船長、大車必須了解本船的防污染設備(15ppm艙底水分離器、15ppm艙底水報警裝置和自動關停裝置)應符合IMO組織的那一個決議的要求。
2.船長應建立專用的文件夾,用來存放本船的15ppm艙底水分離器和15ppm艙底水報警裝置的型式認可證書、產品證書。同樣,大車也同樣應建立專用的文件夾,用來存放本船的15ppm艙底水分離器和15ppm艙底水報警裝置的型式認可證書、產品證書。
對于一些船齡較長的船舶,有可能當時出廠時并沒有提供正式的型式認可證書或產品證書,但一般都可以從該裝置的說明書可以查到。船長、大車應事先復印下來分別存放在專用的文件夾中,以被檢查時出示和提供。
3.按照MEPC.107(49)決議,在每次IOPP 證書換證檢驗(特檢)時,應按制造廠說明書的要求對15 ppm 艙底水報警裝置的精度進行校驗。機務部將會結合每次的特檢修船時,安排由制造廠或制造廠授權的人員進行,船長、大車應了解和掌握決議的要求,將每次的校驗 證書,保存在上述的專用文件夾中。
注:雖然MEPC.107(49)決議主要是針對2005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但由于理解不同,還是有許多國家或PSC官員要求對2005年1月1 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也實行這一要求。在近期已有船舶在PSC受檢時,發生PSC官員要求出示這個對15 ppm 艙底水報警裝置的精度進行校驗的證明。
4.大車應經常組織輪機部的每一名船員/每一期的船員進行培訓、學習國際海事組織(IMO)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對防污染設備規范的有關決議,了解和熟悉本船防污染設備(15ppm艙底水分離器、15ppm艙底水報警裝置和自動關停裝置)的操作程序、維護程序。
5.要加強對防污染設備的定期清潔、定期維護和試驗,保持防污染設備的的正常和有效運行,并做好必要的記錄。
6.應在始終保持防污染設備的的正常和有效運行的情況,保證船舶存有必要的、必需的、一定量的備件(如濾器或濾芯)。
7.嚴禁任何私自短接、饒過15 ppm 艙底水設備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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